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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作贵申请邬开平、袁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贵,邬开平,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刘作贵,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邬开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7日。被执行人:袁伟,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2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作贵与邬开平、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作贵于2017年9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4执3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作贵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继兵审 判 员  罗文兵人民陪审员  余 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前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