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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恢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曹景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曹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1055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景武,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曹景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曹景武已履行完毕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此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本被执行人曹景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