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何志明、詹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明,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1565号申请执行人何志明,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詹龙,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何志明与被执行人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新民初字第53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本金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7年9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詹龙所有的闽F×××××、闽F×××××号汽车(查封期限至2017年9月13日止),目前车辆下落不明,暂未实际扣押,另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还到龙岩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本院已将本案调查、处置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法院提供,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谢 文 聪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丽蕾(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