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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力士科技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力士科技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3072号申请执行人欧力士科技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23号3层02单元。法定代表人西野昭雄,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路长喜,江苏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柳洲北路22号。法定代表人沈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兴东,江苏广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6899号民事判决书欧力士科技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与南京宇能仪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故申请执行人欧力士科技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分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6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