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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3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典英、李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典英,李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3执88号申请执行人:刘典英,被执行人:李洲,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大余支行与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3民初30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50元、执行费人民币36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人民币253650元及利息未执行,我院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纳入了失信人员和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廖达伟审判员 王有为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