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民终3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卢某与敖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敖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民终33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郑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敖某,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乌某,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某因与被上诉人敖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7)内0402民初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某于2017年9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费40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燕洪审 判 员 李国辉审 判 员 崔明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斯 璐书 记 员 杨灏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