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02执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世科与被执行人朱登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科,朱登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802执608号申请执行人:刘世科。被执行人:朱登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科与被执行人朱登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802民初43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000元。我院于2017年6月20日将被执行人朱登锋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报公安机关临控,但至今未抓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晓东审判员 刘耀东审判员 吴 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冶晓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