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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梅花与杜新超婚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梅花,杜新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630号申请人:张梅花,女,1973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杜新超,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县。本院在执行张梅花与杜新超婚姻关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现申请人张梅花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423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师晓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