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文增、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增,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张文增,男,1957年6月6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铁锁,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文增与被执行人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文增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河北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立强审判员 李 贤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