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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3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3782解耀华与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耀华,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3782号原告:解耀华,男,199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福玉,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健康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必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解耀华与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解耀华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耀华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耀华撤回对被告江苏金云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解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海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善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