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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衣雪与张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雪,张国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3019号原告:衣雪,女,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双喜,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义,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原告衣雪诉被告张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雪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双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自2015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利息、违约金清偿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编号为×××160的《循环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借款人)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向原告(出借人)借款,结款方式为:浮动借款方式,即原告经被告申请,确认被告的借款额度为50000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为自2014年1月17日起至2015年1月16日止,借款额度有效期内,原告授权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被告的借款请求,在借款额度内代理原告,将被告申请的借款打入被告确认的专用账户。原告向被告交付的实际借款金额,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实际向被告专用账户汇款记录和凭证为准,每笔借款期限为90日(自被告专用账户收到该笔借款之日起算),每笔借款到期后或被告前提清偿时,被告应偿还的全部款项=借款本金×【100%+3.5%/月(预期收益)+1.5%/月(服务费)】。被告在借款额度内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或未能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届满日偿还全部款项的,均视为违约,应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如下:每日按照每单笔逾期借款剩余本金的5%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该笔借款应还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若被告单笔借款应还款项超过90日后的第十日仍未偿还的,原告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将50000元借款转入协议约定的被告银行账户,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月16日前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付清,但截止至目前被告仍未予清偿。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张国义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着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循环借款协议原件1份1页,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证据二、三方代扣授权协议原件1份1页,证明被告、秦皇岛市达飞贷款代理有限公司、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之间约定,由易智付向被告提供的帐户中代付借款及代扣还款;证据三、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付代扣清单原件1份2页,证明原告依据借款合同履行了出借义务,证明被告在单笔借款期限超过90日后未能偿还全部款项,已严重违约。原告称,被告在2014年11月17日最后一次借款,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原告已经向被告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并未偿还借款,放弃要求解除《循环借款协议》的诉讼请求。循环借款协议中约定逾期收益一个月3%,该协议约定了服务费月1.5%,逾期违约金千分之五每日,现要求被告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借款履行之日止支付利息。被告张国义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对原告陈述、举证进行抗辩、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国义偿还原告衣雪借款50000元,并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为民审判员毕海波人民陪审员倪伟二○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王美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