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02执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崔建文与郭宏欣、王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建文,郭宏欣,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崔建文,男性,住洮北区。被执行人:郭宏欣,男性,住洮北区。被执行人:王星,女性,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崔建文与郭宏欣、王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