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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与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张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4518号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法定代表人:XX,系支行行长。住址:农安县靠山镇街内722栋1—2层。被告:张宝,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与被告张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向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按规定时间向本院交纳申请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靠山支行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