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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白某、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426号申请执行人白某,女,1937年4月8日出生,回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2439193704084225。被执行人杨某,地址定州市。白某与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某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杨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解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