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陈素蕊、张思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素蕊,张思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财保63号申请人:陈素蕊,女,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芳,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思晨,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人陈素蕊因与被申请人张思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0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思晨价值人民币163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该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163万元。2017年9月14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素蕊为保证生效裁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张思晨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63万元为限(财产线索详见保全申请书)。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陈素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鹭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