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丰达实业有限公司与缪海东、缪灵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丰达实业有限公司,缪海东,缪灵锋,袁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丰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南丰镇新杰村。法定代表人:刘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向生,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缪海东,男,1983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缪灵锋,男,196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袁建新,男,196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张家港市丰达实业有限公司与缪海东、缪灵锋、袁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缪海东应归还张家港市丰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46万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12.88万元(以本金46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按年息7%计算)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袁建新在上述债务25万元范围内、缪灵锋在上述债务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袁建新与缪海东共同负担5050元,由缪灵锋与缪海东共同负担1050元,余款由缪海东负担。因缪海东、缪灵锋、袁建新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港市丰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5996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以下事实: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被执行人缪灵锋承担本案所涉还款责任。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袁建新的银行存款10382.97元。目前被执行人缪海东、袁建新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未查获被执行人缪海东、袁建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382.97元,尚未执行到位589217.03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被执行人缪灵锋承担还款责任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锦民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