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史保生、史保国、史保平、夏胜然与黄朝珍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保生,史保国,史保平,夏胜然,黄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8执645号申请人史保生,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新东村。身份证号:410728196802234537。申请人史保国,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新东村。身份证号:410728197802254516。申请人史保平,男,198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新东村。身份证号:410728198702254556。申请人夏胜然,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新东村。身份证号:410728197004244516。被执行人黄朝珍,男,196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长垣县佘家乡西黄找寨村。身份证号:410728196805215112.本院在执行史保生、史保国、史保平、夏胜然申请黄朝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情况及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至今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黄朝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5)长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凤杰审判员 蔡士霞审判员 韩振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