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建秋、郑丽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秋,郑丽琴,黄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秋,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郑丽琴,女,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黄敏学,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建秋与被执行人郑丽琴、黄敏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丽琴、黄敏学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建秋借款19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决定由执行员陈盾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郑丽琴、黄敏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敏学名下位于长乐市的房产。以上事实由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丽琴、黄敏学的财产正在另案处置中,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钿光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佳佳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