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3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明、凌碧青、黄伟山、XX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志明,凌碧青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3民初575号申请人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波涛,董事长,1963年11月15日出生。地址:连平县忠信镇金环路60号。被申请人吴志明,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凌碧青,女,1974年10月1日生。原告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明、凌碧青、黄伟山、XX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志明、凌碧青夫妻俩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忠信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忠信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忠信支行、连平县忠信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账户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等额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志明、凌碧青夫妻俩人个人名下在上述四家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12266.67元。案件申请费2545.33元,由申请人连平县信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赖爱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志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