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执5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秦修庆与江沛洋、江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修庆,江沛洋,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532-3号申请执行人:秦修庆,男,1984年6月30日生,汉族,从事装饰设计工作,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江沛洋(曾用名江杨),男,1989年1月1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江发,男,1978年11月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秦修庆与被执行人江沛洋、江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沛洋存款19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沛洋存款19000元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峰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