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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吉学生、程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学生,程建华,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吉学生,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乐平铺镇后王屯村**号村民,现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华,女,197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程建华,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30号怡景阳光商住楼。负责人:甘中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吉学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3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3001.14元。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燕���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程建华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6)鲁1523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