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02民初8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梅与被告冯海宽、子洲县美锦通达运输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梅,冯海宽,子洲县美锦通达运输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8900号原告:高梅。被告:冯海宽。被告:子洲县美锦通达运输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冯渠村。法定代表人:张涛,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29号。负责人:闫建军,系公司总经理。原告高梅与被告冯海宽、子洲县美锦通达运输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高梅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海宽、子洲县美锦通达运输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梅撤回对被告冯海宽、子洲县美锦通达运输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由原告高梅负担。审判员 张 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