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郑庆荣与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祁少明民间借贷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恢4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庆荣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祁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081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祁少明没有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庆荣于2017年5月15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恢复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祁少明归还原告郑庆荣借款32150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700,由被告庆阳市西峰区腾飞汽修服务部、祁少明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祁少明于2017年6月1日全部履行了执行款。执行费450元,被执行人祁少明已交纳,现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08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郑庆荣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08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