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玉峰与靳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峰,靳秋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峰,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士课街84号6单元3楼2门。被执行人:靳秋波,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公益街21号。本院在执行刘玉峰与靳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靳秋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刘玉峰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3,534.12元及利息。本院裁定冻结了崔丽华的银行工资户存款,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权。刘玉峰未能提供靳秋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靳秋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靳秋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晓冬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文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