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执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熊青华刑事罚金(2017)粤0114执4441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粤0114执444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熊青华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熊青华拒不履行(2017)粤0114刑初85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熊青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执行员 杨文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