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金贵与龚庆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贵,龚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7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贵,农民。委托代理人杜建立,湖北陵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领执行款项,代收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龚庆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贵与被执行人龚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鄂0325民初1511号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证券、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出执行申请,申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审判员 余华礼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