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知民初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文林与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林,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06-2号原告任文林,男,汉族,1958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高杰,河南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号**号楼***层**号。委托代理人宋刘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须亮,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C1区001地块)*楼***室。法定代表人:ROBERTTERENCEGRACE。委托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捷豹路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ROBERTTERENCEGRACE。委托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杰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任文林诉被告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任文林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文林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文林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薛春锋审判员 刘泽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雅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