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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知民初字第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文林与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林,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506-2号原告任文林,男,汉族,1958年12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高杰,河南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号**号楼***层**号。委托代理人宋刘光,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须亮,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C1区001地块)*楼***室。法定代表人:ROBERTTERENCEGRACE。委托代理人李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文红,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海捷豹路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号*层***室。法定代表人:ROBERTTERENCEGRACE。委托代理人陈绍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杰赟,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任文林诉被告河南通孚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任文林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文林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文林负担。审判长  王富强审判员  薛春锋审判员  刘泽军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雅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