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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执1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吴x、张x与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x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咸阳市x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吴x,女,汉族,1980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431号,身份证号:610404198012125525。申请执行人:吴x,女,汉族,2013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431号,身份证号:610404201310045549。被执行人:咸阳市x村民小组。负责人:杨六蒙,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吴x、张x与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x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7)陕0404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周陵街道办事处南贺村第四村民小组给付吴敏土地补偿款5915元,给付吴梓欣土地补偿款2957.5元,案件受理费36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周陵街道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