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自智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自智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572号申请人:李自智,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委托代理人:李坝,浙江尚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自智因本院公告拍卖浙江勤丰海运有限公司登记所有的“勤丰219”轮,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勤丰219”轮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17931元,并提供了本院(2016)浙7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作为证据。本案立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浙72执10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终止拍卖“勤丰219”轮。据此,该轮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 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