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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铁成与XX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成,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党睦镇党北村5组。被执行人XX,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解放路北段福乐花园5号楼。本院在执行王铁成诉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铁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应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105918.45元及逾期支付利息2261.36元、案件受理费5396元、执行费1804元。在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XX在第三人处所余留的工程款,因该笔工程款足以支付本案案款,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军洲审 判 员 梁润恒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兴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