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娜与姜海君、胡建菊借款合同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娜,姜海君,胡建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潘娜被执行人:姜海君、胡建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娜与被执行人姜海君、胡建菊借款合同执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在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姜海君、胡建菊银行查询存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2017年2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查询结果无车辆信息,2017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予以查询,在被执行人名下有两户房屋,申请执行人保全其中一户房屋,但被执行人已将该房屋卖出,经过执行异议审查,买卖合同有效异议成立,故无法执行人被执行人该房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林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