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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凤华与徐其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华,徐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华,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珲春市。被执行人:徐其兰,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张凤华与徐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其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周 博执行员  韩青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