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凤华与徐其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华,徐其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49号申请执行人:张凤华,女,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珲春市。被执行人:徐其兰,男,197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张凤华与徐其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其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周 博执行员 韩青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关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