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包付军、邓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付军,邓立明,孙桂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包付军,女,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邓立明,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系茌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住茌平县。被执行人:孙桂喜,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茌平县振兴办事处周楼小学教师,地址同上。系邓立明妻子。申请执行人包付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00元。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经查询二被执行人金融系统除工资外无其他存款(已被另案冻结)待二被执行人工资达到一定数额后按比例分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7)鲁1523民初19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东代审判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