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陆国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移送执行)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陆国勇,男,1958年6月3日生,布依族,文盲,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鸡场乡红光村独家村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5806032712。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依据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3)黔水刑初字第136号生效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即陆国勇缴纳的罚金2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0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陆国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询。现查明:2017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陆国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城都格乡营业所有存款账户(账号为:60×××05余额为16.09元)、在水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鸡场信用社有存款账户(账户为:2869260001020100168158余额为10.06元)、共计可用余额26.15元,本院依法冻结了上述账户;当日又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是否注册有公司进行查询,也无信息。2017年3月30日到水城××鸡场镇安居村村委会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水城××鸡场镇安居村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申请免除罚金。被执行人刑满后遵纪守法,思想得到深刻改造,但家庭生活困难,如按判决执行,可能让被执行人返贫,还要社会重新帮扶,经合议庭合议,同意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3)黔水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