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执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聂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聂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804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男,住包头市九原区。被执行人聂某某,女,住包头市九原。被执行人陈某某,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周某某,女,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陈某某,女,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4402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银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某某、聂某某、陈某某、周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聂某某所有的位于昆区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昆区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昆区房产。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昆区房产。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满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