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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士祥、郭士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士祥,郭士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聊城市卓升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688号申请执行人:郭士祥,男,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聊城市卓升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凤凰工业园聊位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如岩,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士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茌平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30元。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报告表、执行告知书,查询被执行人金融、房管、车管等各项系统,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原系租赁住房,现已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确切地址���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茌平县人民法院的(2017)鲁1523民初5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继续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黎明代审判员 宋 国代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