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康新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康新昌,康瑞仙,康彦臣,康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1397号被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振兴街115号。代表人:袁文强,行长。被执行人康新昌,男,1983年10月28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康瑞仙,女,1983年11月20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康彦臣,男,1983年6月2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被执行人康彦庆,男,1983年9月27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康新昌、康瑞仙、康彦臣、康彦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13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