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81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男,1985年8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平舆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7年8月20日被抓获,2017年8月2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豫Q×××××小型轿车沿平舆县安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挚地大道伊斯兰饭店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清河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移交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处理。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血醇检验鉴定,被告人任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92.75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检(乙醇)字(2017)2025号检验报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晓锤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