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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3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赵峰与郝学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郝学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3267号原告:赵峰,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委托代理人:花清远,台前县孙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学雷,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赵峰与被告郝学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赵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