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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6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厦门卓越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厦门卓越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6849号原告:张金华,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厦门卓越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88号永同昌大厦三楼3D-3E单元。法定代表人:杨尚华。原告张金华与被告厦门卓越未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金华于2017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金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金华负担。审判员  马菡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扬洋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