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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2执5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观奕、陈君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观奕,陈君海,陈建明,陈耿明,泉州鑫日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2执5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观奕,男,195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陈君海,男,194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建明,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耿明,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泉州鑫日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法定代表人陈耿明。申请执行人林观奕、陈君海与被执行人陈建明、陈耿明、泉州鑫日礼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强制三被执行人连带偿还借款总计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建明、陈耿明、泉州鑫日礼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陈建明、陈耿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另,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泉州鑫日礼品有限公司房产及其名下址在泉州市鲤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买卖、赠与、抵押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耿明名下址在丰泽区房产的买卖、赠与、抵押等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上述财产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处置中,本院已函请参与分配。另经本院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查询,暂查无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且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林大华执行员  庄俊泓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XX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