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8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晓林与被执行人陈明焕、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晓林,陈明焕,李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8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汪晓林,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陈明焕,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小波,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汪晓林与陈明焕、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晓林申请执行93000元及利息,经执行到位25900元。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明焕、李小波共有的房产一处,但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达审判员 何苗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