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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俊与陈建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俊,陈建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11773号原告:黄俊,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陈建双,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黄俊与被告陈建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俊到庭参加诉讼,陈建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陈建双向黄俊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7月19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陈建双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及理由:陈建双于2015年9月28日向黄俊借款130000元,于2016年5月13日向黄俊借款20000元,均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并出具借条确认。后经催讨,陈建双未依约还款。陈建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8日,黄俊和陈建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建双向黄俊借款130000元,月利率2%、逾期还款月利率2%等”,陈建双出具《借条》、《收款确认书》确认“收到黄俊借款130000元,其中115000元转入二手车行作为A6首付、15000元转入曾子铭帐”。2016年5月13日,黄俊和陈建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陈建双向黄俊借款20000元,月利率2%、逾期还款利率2%等”,陈建双出具《借条》、《收款确认书》确认“以现金方式收到黄俊借款20000元”。黄俊主张陈建双向其借款150000元,已依约支付了2017年7月19日之前的利息,但未偿还过借款本金。陈建双对此未提出抗辩,结合上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黄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建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权利。陈建双向黄俊借款150000元未还,已构成违约。现黄俊要求陈建双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建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俊偿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7月19日起支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陈建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于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