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丰金与凌凤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丰金,凌凤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760号原告:赵丰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乃生,巢湖市夏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凤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丰金与被告凌凤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丰金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丰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丰金承担。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