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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赵丰金与凌凤琴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丰金,凌凤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1760号原告:赵丰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乃生,巢湖市夏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凌凤琴,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丰金与被告凌凤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赵丰金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丰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丰金承担。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