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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民初6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伟勋、刘华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伟勋,刘华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6766号原告: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88号保税市场大厦附楼204室。法定代表人:王文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守强,福建厦成律师���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黄伟勋,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刘华招,女,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勋、刘华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联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诉讼程序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 蕊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莉苹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