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执异2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敏与廖爱平、谢海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廖爱平,谢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21执异20号案外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31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华,该行董事长。申请人:刘敏,女,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双峰县。被申请人:廖爱平,女,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双峰县。被申请人:谢海林,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刘敏与被申请人廖爱平、谢海林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廖爱平在该行的职业操守基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案外人自己行使其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谢少君审判员 贺建华审判员 朱学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