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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685号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良,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刘淑娟,女,汉族,1981年8月9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罗晓光,男,系刘淑娟丈夫,汉族,1978年1月20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