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宗昌、姜玉杰、姜玉坤、姜玉萍与姜玉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玉杰,姜宗昌,姜玉坤,姜玉萍,姜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姜玉杰,女,1962年3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塘沽区海滨新村37栋403号。申请执行人:姜宗昌,男,194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政新区22栋4单元2楼2号。申请执行人:姜玉坤,女,1955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鼓街32号河鼓小区1栋2单元402室。申请执行人:姜玉萍,女,195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中马路39号2单元4楼1号。被执行人:姜玉香,女,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北马路3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北马路36号(建筑面积:48.76平方米)房屋中的6.1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姜玉杰所有,6.1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姜玉坤所有,并办理房屋共有登记手续。二、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北马路36号(建筑面积:11.72平方米)房屋中的1.68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姜宗昌所有,1.68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姜玉萍所有,并办理房屋共有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晓冬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昭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