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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民辖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轶卓、张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轶卓,张凯,乔付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辖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轶卓,女,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乔付辰,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淦,河北方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轶卓、张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7)冀0421民初711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轶卓、张凯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居住证明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邯郸市辖区,本案应由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乔付辰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邯郸市××小区××楼××室,故原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李轶卓、张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双审判员 田保俊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广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