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执恢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9-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田元春与孙治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元春,孙治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恢150号申请执行人田元春。申请执行人孙治民。申请执行人田元春与被执行人孙治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的(2010)青法普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孙治民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青法普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文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晓伟 微信公众号“”